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本會定名為
  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 
   
2. 會址
  香港柴灣小西灣富欣道9號中華基金中學
   
3. 宗旨
  本會的成立,是為了使我們的子女有更優良的學習環境之餘,更擁有德智體羣美等全方位的栽培。我們皆明白在日後會務之協商和執行上需要互相尊重,建立信任和共識,彼此都能堅守理念,務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配合,相輔相成。
 

3.1

本會之角色,純粹是一個咨詢機構,並非凌駕於校方的行政主體之上,亦等同不能左右校方之決策權。本會僅擔任校方、師生和家長之間的溝通橋樑,並將彼此相關的意願和建議,作出反映、歸納和協調。

 

3.2

加強家長與校方彼此間之認識、聯絡和合作基礎。

  3.3 提升校方在政策執行時之透明度,歡迎家長多參與,作為支援後盾。
  3.4

加強家長間之聯繫,分享培育子女的心得。

  3.5

擴展與其他辦學機構和家長教師群組聯繫,共享辦學資源及經驗,促進康體交流。

  3.6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4. 會員及職能
 

4.1

名譽顧問:
    4.1.1

凡離任校長、副校長、前任家長教師會主席或副主席;或

    4.1.2

凡對本會經常提供義務性質的專業(例如:義務性質的法律顧問、核數師或現任區議員)或非專業之會務協助人士。 

    4.1.3 上列所述人士,經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完成甄選和推薦程序之人士,其等無須繳交會費。
 

4.2

教職會員:

現任校長及教師均可,由校長推薦,經會員大會確認程序而成,其等無須繳交會費。

  4.3 家長會員:

現有子女就讀於本校的家長或其監護人,自動成為家長會員。此職銜人士須繳交會費。每一家庭只需繳交一份會費。此類會員的資格附屬其子女的學籍。簡單而言,若其子女在任何時間離校並放棄/被取消學籍,其作為家長會員的資格亦一併同時取消,會費將不獲退回。

*註: 所有當屆畢業學生的學籍一般而言會以該學年的最後一天為止。

  4.4 附屬會員:

凡離任教師及畢業離校生之家長均可申請成此職銜人士,但須經執委會甄選和推薦。凡經執委會議決成為附屬會員之人士,其等是必須繳交會費的。

  4.5 執委會會員:

由家長會員及教職會員按比例擔任,經會員大會完成甄選和推薦程序而成之職銜人士。

    4.5.1 執行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並於首次會議上進行互選,選出以下執委:
      4.5.1.1 主席:
       

- 一人(家長會員出任)

- 負責召開並主持執委會會議。

-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議決案。

- 負責會務之推行、監察及文件之簽署。

- 擔當家長和學校溝通的橋樑。

- 在執委會會議中,若雙方票數相同時,可投以決定性一票。

      4.5.1.2 副主席:
       

- 兩人(家長會員及現任校長各佔一席)

-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先家長委員、後校長)代行其職權。

      4.5.1.3 司庫:
       

- 兩人(家長會員為正、教職會員為副)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在周年會員大會中,呈報經由執委會審核的財政報告。

      4.5.1.4 秘書:
       

- 兩人(家長會員為正、教職會員為副)

- 負責會議記錄及文書傳遞工作。

      4.5.1.5 公關:
       

- 兩人(家長會員為正、教職會員為副)

- 負責本會內外以及各群組、團體、機構和社團等之聯絡工作。

      4.5.1.6

如有需要,執委會可聘任顧問(例如:法律顧問、工程顧問或其他顧問)。

      4.5.1.7

專責委員:

由執委會員擔任,經執委會完成甄選和推薦程序而成之職銜人士。

   
5. 組織
 

5.1

執委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家長會員及教職會員組成。權力範疇包括選舉、委任、譴責、彈劾、罷免、審批及通過財政報告等。

  5.2 在一些未能協商並取得共識之議案,是可通過執委會進行投票。
  5.3

教職會員與家長會員有表決、參選、被選及動議權。

  5.4

名譽顧問與附屬會員則只有表決、選舉及動議權,其等將不獲考慮被選舉成為執委會或專責委員之成員。

  5.5

執委會負責執行一切決議案,處理日常會務和行政工作。

  5.6

任何名譽顧問及任何職級會員,其本人及子女將不會因其公職身份,從而獲得任何福利或參與康體活動之優先權,以示公允。

  5.7

執委會有權增選家長會員人士擔任執委會委員,來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以符合最低家長委員人數之要求。而填補人選則由周年會員大會委員選舉中獲得最高得票的落選者補上,如此類推。如仍未能符合最低家長委員人數之要求,則須另進行委員選舉。

  5.8

除教職會員外,各執委會委員任期皆為一年,但可連選連任,惟主席一職則不可連任多於三屆。

  5.9

執委會共有委員15-19人,當中家長佔最少8至最多12人,校長及教師共佔7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其他教師方面之委員,由校長舉薦擔任。由家長擔任之8-12個委員席位中,其中6席由執委會推舉現任執委留任,其餘席位則透過會員周年大會以簡單多數票形式選出。

  5.10

執委會委員之中由家長擔任並須由大會選出其餘席位,將於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並以簡單多數票形式選出。

  5.11

多名子女就讀中華基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之會員:

    5.11.1 只須繳交壹份會費。
    5.11.2 只成為一個會籍體,即代表只得一個投票權。
    5.11.3 在同一屆任期中,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執委會會員。
  5.12

任期:

成為會員後,會籍有效至下屆周年大會選舉完畢為止。所有新生家長會自動成為家長會員,雖未繳交會費,在首次參與周年大會時亦享有一切會員的權利。

   
6. 學校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管會」)家長校董選舉
 

6.1

本會受本校學校管理委員會授權籌辦「校管會」家長校董選舉事宜,而選舉程序則參照教育局的《家長校董選舉指引》進行。家長校董參選者資格、任期、職能及守則皆必需依循「校管會」會章的規定。

   
7. 義務
 

7.1

執委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維護會章之精神所在。
  7.2

委員明白及接受在其等在職期間的一切行為及決策,皆完全遵守香港特區政府現行法律。

  7.3

委員明白及接受在其等在職期間的一切會務之協商和執行,皆屬義務性質,會員將不獲任何酬勞。

  7.4

委員明白及接受在其等在職期間,委員之間(包括家長委員和教師委員) 皆不可有任何與會務無關的金錢往來,以保持委員於會務之協商和執行時的中立取態及透明度。

  7.5

委員明白及接受在其等在職期間的一切行為及決策,必須以保持學校優良聲譽為先,任何影響校譽的行為及決策,將有可能面對委員對作出該行為及決策的委員提出譴責或罷免的動議。

   
8. 責任
 

8.1

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作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獎項或其他事項之用,並由校長安排使用。

  8.2

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之會章需依法遞交予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社團事務處牌照科進行登記,當註冊獲批准後,會務方能落實。

  8.3 於會章之任何修訂,需在周年會員大會上超過三分之二會員通過方可。
  8.4

周年會員大會可於新學期開始後,並於首次考試前,由執委會以通告形式,於會期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全體會員。與此同時,亦應有議程展示。

  8.5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所有議案須得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可為議決案。若遇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由會議主席(主持人)決定最終結果。

  8.6

如周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者於會議於指定時間30分鐘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佈流會,並決定再次開會日期:最早者仍須於7天後再次召開及向會員發出不少於3天會議通知書,該次會議法定人數維持不變 (即是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除了在疫情或不可預知的特殊情況下,周年會員大會每次會期距上屆不得超過15個月。

  8.7

除周年會員大會外,所有會員大會一律被稱為特別會員大會。執委會認為有必要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 特別會員大會將負責處理非一般或緊急事項;

  2. 特別會員大會由執委會召開;或在不少於 50 位會員聯署提出書面要求下,執委會必須在21天之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執行委員會必須在特別會員大會舉行7天前,將議程及有關文件給全體會員;

  4. 特別會員大會出席者法定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5. 一切動議須得到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為議決案;若遇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由會議主席(主持人)決定最終結果。

  8.8

每年會費暫定為港幣80元正,並須於周年會員大會後兩星期內繳交。將來若有特別專案工作而需要額外經費,本會會以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名義募捐款項以支持該項工作。

  8.9

以後每年會費調整將由執委會議定。

  8.10

任何會員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退會,包括遭會員大會議決罷免其會籍,所曾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8.11

若解散本會,應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聯署,再提交予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為非牟利性質,所有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或資產。以及一旦本會解散,解散前本會所有合法的債項應予清還,剩餘的經費、資產及物資,全數捐贈本校,作為課外活動經費。有關解散之一切事宜由執委會負責處理。

  8.12

執委會必須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於指定之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支票均須由下述的其中兩名組合人士簽署,方為有效。主席、副主席和司庫三個職司人士,其中必需包括一人是家長,另一人是校方。

  8.13

個別會員之言行或意見,不代表中華基金中學或本會的立場。

     
     
   

[本會章於2001年制定、確立、立案;於2011年10月8日第一次修訂,並

在會員大會通過;已於2024年10月5日第二次修訂,並於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