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本會定名為
  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 
   
2. 會址
  香港柴灣小西灣富欣道9號中華基金中學
   
3. 宗旨
  本會的成立,是為了使我們子女有更優良的學習環境之餘, 更具德育智栽培。我們皆 明白在日後會務之協商和執行上可 能矛盾相左,但彼此都能堅守此理念的情況下,務 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配合,相輔相成。
 

3.1

本會之角色,祇純粹是一個咨詢機構,並非凌駕在校方的行政主體之上, 亦等同不能左右校方決策權。本會衹擔承及作為校方、師生和家長之間的溝通橋樑 , 並將彼此相關的意願和建議,作出反影、融匯及 協調。
 

3.2

加強家長與校方彼此間之認識、聯絡和合作基礎。
  3.3 增加校方在政策執行時之透明度和開放態度,歡迎家長多參與,作為支援後盾。
  3.4 增加家長間之聯繫,分享培育子女心得。
  3.5 擴展與其他辦學機構聯繫,共享辦學資源及經驗,促進康體交流。
  3.6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4. 會員及職能
 

4.1

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4.1.1 凡離任校長、副校長、前任家長教師會主席及副主席;
凡對本會經常提供義務性質的專業或非專業之會務協助人士;或贊助人 士。
    4.1.2 例如:義務性質的法律顧問、核數師或現任區議員。
上列所述人士,經執委會完成甄選和推薦程序而成之職銜人士。其等是無須繳交會費。
 

4.2

教職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可,由校長推薦,經會員大會確認程序而成。其等是無須繳交會費。
  4.3 家長會員:現有子女就讀於本校的家長或其監護人,自動成為家長會員。此職 銜人士須繳交會費。每一家庭衹須繳交一份會費。
  4.4 附屬會員:凡離任教師及畢業離校學生之家長均可申請成此職銜人士,但須經執委會完成甄選和推薦程序;其等是須繳交會費。
  4.5 執委會會員:由家長會員及教職會員按比例擔任,經會員大會完成甄選和推薦程序而成之職銜人士。
    4.5.1 執行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並於首次會議上進行互選,選出以下執委:
      4.5.1.1 主席:
        - 一人(家長會員出任)
- 負責召開執 委會會議。
-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議決案。
-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 在執委會會議中,若雙方票數相同時,可投以決定性一票。
      4.5.1.2 副主席:
        - 兩人(家長會員及現任校長各佔一席)
-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先家長委員後校長)代行其職權。
      4.5.1.3 司庫:
        - 兩人(家長會員為正、教職會員為副)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在週年會員大會中,呈報經由執委會審核的財政報告。
      4.5.1.4 秘書:
        - 兩人(家長會員為正、教職會員為副)
- 負責會議記錄及文書傳遞工作。
      4.5.1.5 公關:
        - 兩人(家長會員為正、教職會員為副)
- 負責本會內外及各共同體之聯絡工作。
      4.5.1.6 如有需要,執委會是可聘任義務顧問(例如:法律顧問、工程顧問或其他顧問)。
      4.5.1.7 專責委員:由執委會員擔任,經執委會內務會議完成甄選和推薦程序而成之職銜人士。
   
5. 組織
 

5.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家長會員及教職會員組成。權力範疇包括選舉、委任、譴責、彈劾、罷免、審批和通過財政報告等。
  5.2 在一些未能協同共識之議案中,是可通過會員大會進行全民投票。
  5.3 教職會員與家長會員有表決、參選、被選及動議權。
  5.4 名譽職銜人士與附屬會員則只有表決、選舉及動議權。其等將不獲考慮被選舉成為執委會或專責委員之成員。
  5.5 執委會有權拒絕附屬會員之申請。
  5.6 任何名譽職銜人士及任何職級會員,其本人及子女將不會因其公職身份,從而獲得任何福利或參與康體活動之優先權,以示公允。
  5.7 執委會有權增選以家長會員為藍本之人士擔任執委會會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5.8 除教職會員外,各執委會會員任期皆為壹年,但可連選連任,惟主席一職則不可連任多於三屆。
  5.9 執行委員會共有幹事19人,家長佔12人,校長及教師共佔7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其他教師方面之委員,由校長舉薦擔任。由家長擔任之12個委員席位中,其中6席由執委會推舉現任執委留任,其餘6席由會員大會選出。
  5.10 執行委員中之6位家長委員,將於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大會接受提名時,每位獲提名者須有提名人及和議人,而提名人及和議人可為名譽、當然、普通或附屬會員。
  5.11 多名子女就讀本校之會員:
    5.11.1 只須繳交壹份會費。
    5.11.2 只成為一個會籍體,即代表只得一個投票權。
    5.11.3 在同一屆任期中,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執委會會員。
  5.12 任期:成為會員後,會籍有效至下屆周年大會選舉完畢為止。有子女初讀本校之家長,會自動成為會員,雖未繳交會費,在首次參與周年大會時,亦享有一切會員的權利。
   
6. 學校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管會」)家長校董選舉
 

6.1

本會受本校學校管理委員會授權籌辦「校管會」家長校董選舉事宜,而選舉程序則參照教育局的《家長校董選舉指引》進行。家長校董參選者資格、任期 、職能及守則皆必需依循「校管會」會章的規定。
   
7. 義務
 

7.1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維護會章之精神所在。
  7.2 會員是明白及接受在其等在職期間,是完全遵守香港特區政府現行法律。
  7.3 會員是明白及接受在其等在職期間,義務性質,將不獲酬勞。
   
8. 責任
 

8.1

經大會議決後,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作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獎或其他事項之用,由校長安排使用。
  8.2 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之會章需循法遞交與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社團事務處牌照科登記及註冊獲准後,會務方能落實。
  8.3 於會章之任何修訂,需在會員大會上超過三分二會員通過方可。
  8.4 在面對債務及法律責任時,將由該宗事件產生時在任之執委會全體委員共同承擔有關之責任。
  8.5 周年會員大會可於新學期開始後,首次考試前,由執委會以通告形式,於會期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全體會員。與此同時,亦應有議程展示。
  8.6 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為議決案。
  8.7 如周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須延期舉行。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8.8 如有20名或以上之會員提出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討論某項動議時,執委會必須接納要求,並於一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該『特別會員大會』。執委會認為有必要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9 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繳交會費,首年會費暫定為港幣50元正,之後,會員再無義務繳交任何費用,除非將有一項具特別意義的工作推行,本會便以中華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名義募捐款項。
  8.10 以後每年會費調整將由執委會議定。
  8.11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退會,包括遭會員大會議決罷免,所曾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8.12 若解散本會,亦應獲大會出席之三分之二人士通過,而本會剩餘的經費或資產,全數捐贈本校,作為課外活動經費。
  8.13 執委會是必需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於一間指定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支票均須由下述的其中兩名組合人士簽署,方為有效:主席、副主席和司庫三個職司人士,其中必需包括壹人是家長,另壹人是校方。
  8.14 個別會員之言行或意見,將不代表中華基金中學或本會的立場。
     
    [本會章於2001年制定、確立、立案;於2011年10月8日第一次修訂,並在會員大會通過。]